更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将重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1:47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薛昆)全国首部针对建筑节能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 这部第一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分组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中要明确指出建筑节能执行的标准,并要明确由谁来执行这项工作。同时,建议“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做到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应该写入法规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