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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在医院被盗致死法院判决医患双方各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张成伍 张超) 在医院刚刚生下的男婴被人偷走,在和盗贼抢夺过程中,盗贼逃走,男婴被摔致死,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付给男婴父母丁某夫妇死亡赔偿金等2.39万元,丁某夫妇自己承担60%的责任。

  2005年9月1日,江苏省铜山县何桥乡农民丁某将妻子郑某送到萧县一家医院待产。9月
2日凌晨1时许,郑某顺产一男婴,医生将男婴包好后交给丁某,丁某在另一张床上搂着男婴睡觉。3时许,郑某听到外边有响动,即喊丁某到外面查看。当丁某走出产房来到医院的二道门处,听见郑某高喊:“你快来,咱的孩子被人偷走了”丁某看到一男一女在抢着郑某刚生下的男婴,于是与其进行争夺,盗婴者将孩子扔在地上逃离了现场。婴儿因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救治无效,于9月4日死亡,同时花去抢救费、丧葬费等5.98万元。丁某、郑某将医院诉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医院应当履行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和提醒义务,监护人员应履行监护职责,婴儿被盗导致死亡,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宿州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将妻子送往该医院待产,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郑某顺产婴儿后,由于第三人实施了盗婴行为,致新生婴儿意外死亡,现因第三人逃离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因监护人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给侵权行为人造成可乘之机,应当承担60%的责任,故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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