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遭了殃打五年官司终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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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23:17 大连晚报 | |||||||||
楼上居民私自改动的卫生间恰巧位于楼下居民卧室的上方,因为施工质量不过关导致漏水 楼上漏水楼下遭了殃打五年官司终有说法 楼上居民装修时将一间屋子改成了卫生间,而卫生间正位于楼下居民卧室的上方。
卫生间改建在卧室上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据了解,张某家住西岗区某小区48号楼,2001年的一天,张某突然发现自家卧室的天棚漏水,于是他就赶紧找到了楼上邻居于某。结果发现,天棚漏水是从于某家的卫生间里渗出的。原来,1998年,于某装修时将一房间改建成卫生间,而这个卫生间正位于张某家一间卧室的上方,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漏水。 此后,张某向于某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其间,于某对卫生间进行了维修,并进行了防水处理,但是问题仍然没能解决好,还是有漏水渗水现象发生,家中始终还是潮气不断。张某无奈将邻居于某告上了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2万元。 诉讼期间拆除卫生间 不想又造成楼下客厅漏水 在诉讼期间,于某对卫生间进行了拆除。但于某在拆除卫生间的过程中,由于施工不当,又造成了张某家的客厅漏水。张某于是又向法庭主张追加于某对其客厅造成损失的赔偿。 法院实地调查后主持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05年10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于是法院委托大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房屋维修所需要的材料及人工费进行评估。大连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7日作出报告书,结论为所需维修材料及人工费6530元,其中卧室部分4299元,客厅部分2231元。 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楼下最终获得赔偿 2006年7月3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原诉中主张的只是卧室漏水,未提到客厅,对客厅赔偿部分,被告认为原告应当另行起诉。而原告认为客厅的损失系被告将卫生间拆除后,又漏水造成的损失,增加请求合理。被告还认为,1998年其装修经过小区物业批准,也交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原告同意。2001年漏水时,被告曾主动提出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没有同意。后又对卫生间进行维修,并作了防水处理,现在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损害是侵权行为,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金额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被告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无道理,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受损害的卧室与客厅相连,被告无据证明客厅顶棚受损是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所以应认定客厅受损部分与卧室有关,都是被告所改卫生间漏水所致。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7月14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张某房屋维修所需要的材料及人工费6530元。案件受理费910元,邮寄送达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960元,原告负担630元,由被告负担13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