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女白领持假病假条被开除 曾因精神疾患住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1:3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吴晓晶) 昨日,读者王先生致电本报,称身为高级白领的胞妹王甜(化名)在精神不正常状态下伪造了病假条签名向公司请假,哪知却被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目前,王先生已向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王先生介绍,胞妹王甜毕业于北京某重点高校计算机专业,随后被多家著名外企录
用。2005年8月,王甜被猎头公司挖到北电网络(中国)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6月份公司还发给王甜一个‘特别感谢奖’奖状”。

  事主曾因精神疾患住院

  王先生称,7月6日王甜告诉他公司“可能要开除她”。“我打电话问北电公司才知道‘王甜伪造病假条签名’被发现,我赶忙说,有些王甜的情况他们也许不知道,不能按照正常人标准对待她。”据王先生介绍,王甜2005年2月曾因精神疾患在某精神病院住院65天。身在深圳的王先生立刻回家找

医院开证明,但没等他携带妹妹的病历赶往北京,7月10日北电网络人力资源部致电他,称由于王甜开具了“无效假条”,公司已经决定当天终止与王甜的雇佣合同。

  7月24日,王先生带王甜前往北大第六医院诊断,医生证明其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呈躁狂状态。7月25日,王甜第二次被送入某省会精神病院。近日,王先生多次前往北电网络协商,要求公司撤销原先解除

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公司方称对王甜及其家属“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坚持已作出的决定”。

  已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记者咨询东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云峰律师,他称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其患病期间做出的行为为无效行为。公司如果以一个精神病患者发病期的无效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民法通则有关精神的。王先生称,因多次商谈未果,他已决定向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昨天下午,记者多次致电北电网络人力资源部要求采访,并在录音电话中留下了自己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但至今未收到回应。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