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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探伤仪被扔进河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0:30 解放日报

  某化学工程公司员工王德利怀疑公司的放射性仪器损伤了他的身体,为报复老板,竟然不顾公共安全,盗窃该仪器后投入河里。日前,经检察机关公诉,他被法院以盗窃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本市首起盗窃危险物质犯罪案。

  盗窃仪器敲诈钱财

  河南来沪人员王德利曾在上海一家化学工程公司操作放射性探伤仪。去年7月,他体检时被告知身体欠佳,便怀疑与从事的工作有关,起意报复公司负责人魏某。他偷配了一把存放探伤仪的车库的钥匙。

  同年11月底,他辞职回到河南老家,把敲诈老板的想法告诉堂兄王某,两人开始密谋。堂兄负责办理银行卡,王德利则回公司窃取了一台价值2.7万元的伽马射线探伤仪,内有Ir-192放射源一枚,属于三类放射源,一旦泄漏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得手后,王德利将探伤仪丢弃在金山区漕泾镇中一东路、沪杭公路桥洞南面的河里。今年1月6日至8日,两人向魏某发送十几条短信,威胁说:探伤仪在我们这里,如要取回,速把7万元打入账号。

  案件定性产生争议

  魏某收到短信后报案。今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河中找到了被窃的探伤仪。1月13日,王德利在河南台前县落网。

  此案如何定性?检察官在讨论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被告人从起意到实施犯罪都是为了敲诈勒索,并不打算非法占有探伤仪;第二种意见赞成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被告人行为属于牵连犯,其手段行为构成盗窃罪,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应按盗窃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盗窃对象是具有放射性的探伤仪,被告人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将仪器丢进河中,威胁公众安全。

  全面取证锁定罪名

  检察官多次到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和金山区环保局取证,多方请教专家,最后认定:探伤仪在没有屏障而裸露的情况下,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损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危险物质罪的犯罪特征。

  最终,检察官以该罪名向金山区法院提起公诉,获得法院采纳。

   本报通讯员沈春雷陈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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