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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泳池小孩意外溺水身亡 保险公司被判付物业公司保险金7.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0:50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实习生刘婧琳、通讯员郭庚亮)市区一小孩在某住宅小区的游泳池游泳时不幸发生意外溺水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物业公司向死者亲属作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金平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约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保险金7.2万元。

  去年8月3日晚,陈某在物业公司所经营的某住宅区游泳池游泳后溺水,被送往医院
抢救,至同年8月29日,医院认定陈某溺水及心肺复苏后综合症等,宣布救治无效死亡。陈某溺水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向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陈某的溺水并非由于物业公司的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而是其本身在游泳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金平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4日,原告物业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游泳池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案的公众责任险投保单、公众责任险保险单、明细表、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陈某溺水后身亡是任何人都没有预料到的意外事故,这一意外事故与原告经营的游泳池以及原告的经营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原告在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后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应按合同约定的免赔率扣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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