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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莫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3:45 山西日报

  编辑部:

  “在本村居住未满5年的不给土地补偿费”“外嫁的姑娘马上收回承包田”“上门女婿不能分土地”……记者日前到襄汾县农村采访,发现许多“村规民约”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片面强化村级自治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现象屡见不鲜。在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这种现象值得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封建社会,村民们可以不知道朝廷的“法度”,但绝对知晓乡规、村规、族规,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同样标准评判乡邻的行为,它扮演着维护乡村文化传承和秩序的“习惯法”角色。新中国成立后,农民成为农村的主人,其标志之一,即是改革乡村传统习俗,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注入新社会的新精神,逐渐形成以“村规民约”为规范的新习俗,被农民形象地誉为“小宪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一些反映时代新特点的“村规民约”在许多农村相继出现,其中不少内容体现了村民意愿,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风尚的进步。但也有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不足,有的甚至与现行法律相悖,封建陋习还有程度不同地反映,歧视妇女、歧视上门女婿、侵害被征地村民知情权等内容赫然在列。

  依法治省应从源头抓起,从一村一户抓起。记者建议: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视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指导。既要尊重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又要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又要引导村民摒弃封建文化糟粕和不良习俗;既要保障农民依法约定“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利益,又要坚决防止“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加强领导,但切忌行政命令,不能包办代替,“替民作主”。各级领导,尤其是县乡基层干部要尊重乡村与法律并不矛盾的善良风俗,并引导村民在“村规民约”中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

  ———省民政厅等部门应抓紧搜集整理、组织研究散存于民间的乡规、村规、族规,抢救乡村习俗文化,编撰符合时代要求、崭新优良的“村规民约”示范性文本,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软件”支撑。

  李强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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