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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监护人代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2:09 重庆晚报

  武隆县巷口建司瑜珠工地田长利:儿子3年前认识一女孩,两人谈恋爱后于次年生下一女儿。而今,儿子不满女友有外遇,两人分了手,孩子就留给我们抚养。儿子多次向她索要孩子的生活费,均遭到拒绝。请问,我们作为孩子的婆婆爷爷,是否有权起诉索要抚养费?

  主持律师孙济华:我国婚姻法第37条就子女抚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
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田先生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由孩子的父亲起诉孩子母亲。由于田先生事实上代孩子父母承担了抚养责任,支付了抚养费用,田先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孩子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补偿。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 陈亮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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