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监护人代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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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2:09 重庆晚报 | |||||||||
武隆县巷口建司瑜珠工地田长利:儿子3年前认识一女孩,两人谈恋爱后于次年生下一女儿。而今,儿子不满女友有外遇,两人分了手,孩子就留给我们抚养。儿子多次向她索要孩子的生活费,均遭到拒绝。请问,我们作为孩子的婆婆爷爷,是否有权起诉索要抚养费? 主持律师孙济华:我国婚姻法第37条就子女抚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 陈亮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