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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经济案收3万服务费 法律工作者还要挟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2:4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王小丁 王缉宁)家住柳州龙屯路的黄女士近日遇了这样一件怪事:一名法律工作者在代理对她一件标的20万元的土地纠纷案时,私下收取了1万多元的代理费拒不开具合法票据。此事经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后,这名法律工作者虽退还了其收取的部分服务费,但却在与黄女士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新闻媒体报道此事,他将追回已退还的钱款,令黄女士左右为难。

  去年年底,黄与丈夫聘请法律工作者欧阳某代理他们与西鹅村部分村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当时,欧阳在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其涉案标的20万元的经济案要收取3万元服务费。由于对法律服务费的收费并不明白,黄分两次共交纳2万元给欧阳(含交纳法院的诉讼费用)。当时,欧阳以代收人的身份给黄开具两张收条。

  事后,黄经了解得知,欧阳不是律师,即使按律师的收费标准,涉案20万元标的案子代理费用也应8000元上下,而欧阳开出的3万元显然不合理。鉴于此,黄女士最终没有将余下的1万元交付给欧阳。

  今年7月10日,柳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女士败诉。之后,黄多次电话联系欧阳,希望他退还多收的服务费,并开据合法发票,但对方迟迟不肯露面。无奈之下,黄向欧阳所在的法律服务所进行了投诉,由于欧阳收的费用没有交到服务所,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黄转而向柳州市城中区司法局和物价局进行了投诉。7月底,在城中区司法局的协调下,黄与欧阳以及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梁某达成了退费8500元的意向。但在协议上却作了这样的约定:“此事件不能见报,如果见报,8500元还将归还给欧阳××”。

  城中区司法局杨局长对记者说,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来看,涉案标的20万元,收取3万元服务费用,事先也没有“风险金”等其他附加协议,收费标准明显过高。另外,欧阳一方面拒不提供合法票据,另一方面也没有将所收取的服务费交到所里,属私下收费行为。对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予报道”内容,杨证实确有此事,但这属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杨还表示,对欧阳的乱收费、私下收费等违规行为,他们将上报柳州市司法局进行相应处理。编辑:王香菊作者:王小丁 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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