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献血八类亲属受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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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8:0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青岛讯记者从青岛卫生部门获悉,青岛市日前制定了关于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对报销医疗用血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在该市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均适用该报销办法。
其中,献血者和献血者的亲属仅有一方报销医疗费用的,献血者本人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的,可享受报销全部的医疗用血费用;累计献血量不满1000毫升的,可累计报销不超过五倍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献血者的亲属医疗用血,可累计报销不超过等量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 献血者和献血者的亲属已有一方报销过医疗用血费用的,再次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累计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的,无论献血者的亲属报销的医疗用血费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献血者可继续享受报销全部的医疗用血费用。累计献血量不满1000毫升,献血者的亲属已报销的医疗用血量不足献血量的,献血者本人可享受报销的最大医疗用血费用,按照献血量减去亲属用血量后的剩余血量的五倍计算;献血者的亲属报销的医疗用血量已达到献血量的,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不再享受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献血者本人已报销的医疗用血量达到或超过五倍献血量的,献血者的亲属均不再享受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献血者本人已报销的医疗用血量未达到五倍献血量的,献血者的亲属可报销的最大医疗用血费用,按照献血量减去献血者五分之一的累计用血量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