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消费调解引入仲裁法律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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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4:4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8月7日消息(记者吴新伟 实习记者郭景) 重庆市消委日前决定,在消费调解中全面引入仲裁法律制度。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的消费争议,经消协调解无效,现在可通过仲裁制度来解决。 本月起,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将面貌一新——正式使用有仲裁内容的新的诉调解文书。
此外,重庆市消委日前还决定,今后所有代表工商企业参与消费纠纷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法人委托书到场,以避免再出现“企业代表签调解协议,企业法人不认账”的现象。 重庆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调解中心昨日决定,在全市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并从9月1日起实施。仲裁联络员将直接面向消费者和经营者,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仲裁服务,并向调解中心反馈有关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