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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失窃,持卡人不再独自“吃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24 新民晚报

  

一旦失窃,持卡人不再独自“吃进”

  明明名字中有“铜”有“海”,但钱包丢失后,却有人持这张信用卡消费,而签名上摇身一变成了“钢”和“归”。面对近2万元的损失,余铜海将两商户告上法庭,并将银行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他们共同“埋单”。

  尽管信用卡赔偿案并非首例,但涉及到发卡银行、持卡人、商户三者关系的官司却不多见。本月4日下午,市二中院院长沈志先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案件回放

  去年11月26日,余铜海和几位朋友、同事到曲阳路一家饭店吃饭。到了晚上8时左右,余先生准备结账时发现钱包不见了,里面不但有5000元左右现金,还有几张信用卡。他到处寻找无果,驱车返回公司找到银行账单进行报失。后来,他发现有人在这段时间内已使用过他的银行信用卡,分别在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以及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共消费了3笔,总金额达1.9万余元。

  余先生随后又到警署报案。在案件至今无结果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相应损失,在诉讼中,他将招商银行追加为第三人。

  签名“走样”

  原告、被告、第三方都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

  在本案中的一个关键证据是被签错名的签购单。法庭上,原告通过大屏幕展示了这几张被签错名字的签购单,有的写成了“余钢海”、有的写成了“余铜归”。而且原告提供了过去购物时的签购单,表示自己签名和信用卡背后的签名始终是保持一致的。对于这样肉眼便可识别的不同,商家却没有注意,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因为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消费成功后自己也没有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银行对此也有过错。

  对此,商家表示,原告以《上海银行卡持卡特约联网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为依据认为商家有审核义务,但是在这个协议中,审核义务是相对于银行和商户之间的,和持卡人没有法律关系,因此持卡人不能引用该协议作为要求商户履责的依据。银行则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联网义务规范》,商家有对签名审核的义务,如发现签名不符,应拒绝受理;否则,应对持卡人的损失作出赔偿。

  要求赔偿

  眼看一次意外的失窃,不但造成5000元的现金损失,连信用卡也被莫名其妙地透支,余先生怎不心痛?于是,他先与银行联系,讲明情况希望免于支付。但遭到银行拒绝,并表示这会影响到他的信用记录,但表示,出于道义,同意他免于缴纳超时的滞纳金和利息,目前余先生已和银行签署了同意还款书,还剩6000多元没还。

  但余先生并不甘心当“冤大头”,于是将两商户告上银行,又追加银行为第三方。到底持卡人、商户、银行之间构成什么关系,后两者是否有义务赔偿持卡人遭受的被盗用损失?

  余先生摆出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理应对他作出赔偿。

  但商户认为既然余先生同意向银行还款,就说明他对这几笔消费行为的认可,至于商户的行为只是针对银行的,和持卡人只构成对其提供商品买卖服务的关系。既然自己已经为持卡人提供了对价的商品,就不该再承担赔偿责任了。

  银行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联网业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商户应遵守相关条例,尽审核义务,否则应对持卡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余先生拒绝调解,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

  规避风险

  刷信用卡消费本是现代金融业为老百姓提供的一项便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少数不法分子的存在,信用卡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黑手”提供了可趁之机。

  为此,记者采访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不少发卡机构急于扩大发卡量,却忽视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因此不少商户根本不对卡后的签名进行核对,方便了盗用者侵害持卡人的权益。同时,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对这种情况的责任分配,尽管过去也发生过持卡人状告商户的情况,但并没有胜诉,客观上也就没有给商户自我加强管理的压力。

  据悉,现在国内个别银行已经尝试通过保险转移风险,为持卡人提供报失前48小时保障的服务,但目前应用范围有限,而且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多数信用卡持有人还是得为自己的意外损失“埋单”。

  为此,法律界有关人士透露,此案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将法律界、金融界目前争议较大的持卡人、银行、商户三者关系理清,让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化,今后发生此类事件,三方各自承担应有的义务,而不再是持卡人独自“吃进”。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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