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只是报道百姓疑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14 青年周末 | |||||||||
媒体:只是报道百姓疑问 曾深入接触到高家人、较早发表这一事件的某媒体记者前后调查了将近一个月时间。 该媒体记者对本报记者说:“我们报道的每一句话,没有一句是编造的,我们所有的文字都是有具体的人反映的。”
对于这篇引起轰动的报道,该媒体记者说,我们没有定性高莺莺这件事,我们只是提出了疑问,只是把当事人、老百姓的这些疑问反映出来。这些疑问不是三岁的孩子随便发出的,是我们采访了大量的当地群众,听她父母、见证人所讲的。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朱国栋,在襄樊、武汉等地实地采访近十天,他对记者表示: 高莺莺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我个人不做倾向性的判断。我只是觉得湖北方面的专案组,很大一部分都是原来高莺莺案调查组的成员。新成立的专案组,如果能让以前参与办案的一些人员回避,再得出这样结论,应该更加有说服力。 记者:您觉得您的这篇报道是否客观真实? 朱国栋:肯定是客观真实的。 记者:您对发布会的结果是否认可? 朱国栋:我不发表个人的见解。 《新闻晨报》记者杜琛:我们只是如实地报道我们调查出的东西,只是把我们了解的东西告诉读者,根据我们报道的东西,官方调查的内容,以及高莺莺家属提出的疑问,留给读者自己去评判吧。我们只是忠实地发布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 记者:你是客观真实地报道了你所了解的事情吧? 杜琛:我写的东西都是有凭有据的,我们是不带任何观点去采访的。 记者:您是否认可官方的这个发布? 杜琛:这是官方的一个调查,我们只是把这个结论公布出来。我不发表看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甘丽华:在发布会上,我们作为媒体,就是代表公众提问。我觉得公众的反映基本代表这一事件的反映吧。我们并不是能做出判断的人,但是公众的反映可能是值得思考的,值得人们去重新考量这个事情。 媒体报道与官方结论谁更接近真相 根据杨主任的反复提示,记者登录了汉江传媒网,看到了一篇署名林杰,题为《“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的报道,按杨主任所说,这就是那篇襄樊市政府新闻办的官方说法了。 是否正如杨所说“看到我们全面的解释就清楚了”呢?记者将此前媒体报道所提出的疑问和该文章做了对比: 是不是自杀? ◎媒体报道: 当地一位现场目击人告诉记者:我看到高莺莺的尸体,第一感觉就是这种情况并非跳楼自杀,一定是被人害的!最明显的标记,就是她的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有一粒纽扣居然还扣错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了保存完好的照片。照片上的高莺莺,面部的眼皮处、手腕、颈部、右耳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抓伤或黑紫色勒痕。这远非坠楼所能造成。 ◎调查结果称: 法医检验证实,手腕处颜色较深,但没有条形反映,不应是勒痕、掐痕。死者身上没有明显的抵抗伤和反抗伤,衣扣脱落和拉链绷开是高坠时的常见现象,结合死者衣物没有明显撕裂、脱落分析,可排除他人加害。 侦查实验证实:高坠可导致死者衣服拉链绷开。 侦查人员制作了3个用于实验的人体模特。三次实验中,人体模特衣服拉链处均被绷开。第三次实验(人体模特自行坠落)与高莺莺坠落点基本相符。结合窗沿、护栏、铝合金窗框上的踩踏痕迹推断,高莺莺应当是从九楼窗沿处跳楼。 尸检有遗憾? ◎媒体报道: 高莺莺的姑姑告诉记者,在尸体火化前,亲人们给莺莺换衣服时,发现莺莺的一个乳头被咬坏。但是,这一重要情节,法医鉴定却没有体现。法医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鉴定书,仅仅口头告知“属意外死亡”。 ◎调查结果称: 经调查,医院当时进行救治的医生张某和为死者换衣服的李某均证实“没有发现乳房损伤”。死者家属请人拍下的尸体损伤照片中,也没有这一损伤的反映。 证言之惑 ◎媒体报道: 记者在采访中,得到了郭延静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材料中这样写道:“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从老板的,干警写的一部分询问笔录是我说的,可另一部分是公安编造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另外我要特别说明,那天晚上宝石宾馆老板确实开了百家乐赌场,七楼八楼有很多地方官员,地方干警有的也在那种场合下玩。另外宾馆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自己岗位工作,我和高莺莺应在四楼以下工作,高莺莺怎么可能从四楼跑到楼上去呢?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 ◎调查结果称: 此次复查,郭某某证实:上述证词是高天虎写好后与其弟、妹一起迫使她抄的,许多情况是不真实的,她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词才是真实情况。 精神病之说 ◎媒体报道: 老河口一中曾担任过高莺莺班主任的李相亮老师向《中国广经新闻》的邓永平记者证实,高莺莺在校时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不错,未见有精神障碍表现。 ◎调查结果称: 在这次复查中,李某某证实:“高莺莺在校学习不错,表现及道德品质都较好”是他说的,后一句话他说的是“高莺莺精神不正常”,并对记者篡改其原意表示愤慨。 ◎网友质疑: 网友IP地址:61.163.231. 侦查讲究证据,证明人家有精神病史请拿出病历来,或者相关处方也行,怎能光凭口头猜测。 抢尸真相 ◎媒体报道: 2002年3月18日星期天凌晨,大批警察、武警突然出现在宝石宾馆,他们手持警棍,对守护尸体的亲属一阵乱棒,打散后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 ◎调查结果称: 为了尽快平息这场有组织的违法群体性闹事,老河口市领导按程序请求原武警襄樊市支队调派武警,协助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武警老河口市中队派出10名武警,协助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公安干警和武警战士均未携带枪支及其他杀伤性武器。 火化与赔偿的争议 ◎媒体报道: 2002年3月18日早上,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只要高天虎不签字火化就不让家属出去。在僵持中,派出所将高莺莺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如不签字就不放人。 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 ◎调查结果称: 老河口市委工作组与死者亲属在殡仪馆就尸体火化及善后处理事宜进行协商,市委工作组提出,如果死者家属对公安局法医尸检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请检察院法医进行尸检,也可以请上级公安机关法医进一步复检,高天虎表示不再复检。死者家属同意在给4.9万元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火化尸体。晚9时,尸体由死者家属自行安排火化。 老河口市之所以要和死者亲属签订《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是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困难照顾和精神抚慰。出于关心、照顾死者家庭和尽快平息事态的考虑,商定由民政部门从慈善基金中解决4.27万元,加上宾馆按政策补偿的6300元,共4.9万元。由于4.9万元补偿费由两部分构成,以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协议都不合适,工作组负责人只好以“市委工作组”名义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 ◎网友质疑: 网友IP地址:已隐藏 自杀也可以获赔?那政府要赔死了! 高莺莺案已无法查清? 调查结果公布后,许多媒体都发表了评论,而这些评论饱含质疑的声音。 《南方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说:“针对高莺莺案的诸多疑点,公权力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公众释疑解惑,尤其是关于‘高父为什么要拿着留有自己精斑的高莺莺内裤提供给鉴定部门并四处上访’等疑问,不然,公众完全有理由将类似于这样的结论视为污辱公众智慧从而口诛笔伐之。” 红网署名悠悠南风的作者发表了这样的评论:公众之所以对高莺莺这个死亡“真相”产生普遍怀疑,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这样的调查结果,根本未能向公众提供一个具体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有说服力的、符合逻辑的、经得住情理推敲的解释与证据。 红网署名杨涛的评论称,专案组虽然有上级专家,但主力仍然来自襄樊市公安局。这让公民高天虎可能又再一次陷入与地方政府作对的境地……在我看来,高天虎被襄樊市公安局以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就可能表明了某种信号,因为让与原先办案有关的机关而不是外地、外省的公安机关来调查高天虎的问题,本身在程序上就值得质疑。 《北京青年报》8月20日发表的评论称:高莺莺案客观上已无法查清“真相”。评论认为:“由于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远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高莺莺案目前在客观上已成为一宗无法查清的‘疑案’。”“最后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也过于勉强。从襄樊市政府向媒体通报复查的结果来看,认定高莺莺自杀的都是间接证据,且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南方都市报》的社论认为:如果说结案前公众不相信的是高莺莺自杀之说,结案后公众不相信的,就是这个官方结论,以及给出这个结论的专案组。社论还指出:专案组成员名单始终未得公布,这种神秘引人猜测,专案组办案程序的不公开也同样让人浮想联翩。此外,专案组的人为何会想到精斑可能是高父所留,因此去检测他的DNA? 《现代快报》的评论认为,高莺莺的父亲再怎么傻,能傻到连内裤上的精斑需要化验都不知道吗?傻到拼了老命保留的居然是自己的罪证吗?“法律界人士已经明确指出,当地公安局拘捕高莺莺父母的做法明显程序违法,许多破绽和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这个时候,就急匆匆地把高莺莺父母给抓了,再联想此前的种种怪事,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高莺莺之死 2002年3月15日晚,年仅18岁的少女高莺莺,死于其工作的襄樊市下辖的老河口市宝石宾馆。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当地公安局鉴定高莺莺为跳楼自杀,并要求家人尽快对尸体予以火化,但家属因发现尸体上存有多处伤痕,觉得高莺莺死因疑点重重,不同意火化。而后,当地公安局连同武警强行抢走尸体,逼迫家属在火化协议上签了字。 此后4年里,高莺莺父母高天虎、陈学荣坚持上访。高天虎想方设法躲避围追堵截,他委托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将高莺莺死亡时身穿的白色内裤,送往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2年7月3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 后经媒体披露,这起旧案惊动当地政府,并于今年7月4日成立由襄樊市委、市政府负责案件复查专案组,重新彻查此案。公安部亦派专家驻襄督战,后来,中纪委亦介入此案。 据此次新闻发布会称:联合复查组认真审核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案卷材料,复勘了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了审核,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 这次复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所留精斑进行了检验,与可能对高莺莺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血样DNA检验结果做了比对,均被排除。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表明,高天虎提交的高莺莺白底兰花内裤上的精斑系高天虎所留。 ◎记者手记◎ 一位报道过高莺莺案的记者的话让人记忆犹新:“我们奇怪的是,为什么任疑问在民间蔓延,这个事件,用老百姓的话说,是当地骨灰级的新闻,媒体的追问让它重见天日了。虽然真相没有定论,但最起码,这些疑问能够浮出水面。” 但是,历时一个多月的专案组复查之后,疑问为什么仍不能从人们心里消除?网友为什么不信任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政府应该怎样做才能让网友相信? 官方有意将此案办成“铁案”,而这个“铁案”,办案立场是否中立,是否经得起再次调查?是否经得起人们的质疑和时间的检验? 综合网友的声音,我们还想问的是:出事后,为什么警方不连夜查看现场?为什么不对现场进行保护?既然死者家属对死因高度质疑,按照相关法律精神,本应进行解剖检验尸体,为何市委工作组要动用武警与警察来抢尸体,为的就是进行火化呢?对于以上有责任的地方,为何不予以追究? 既然说是自杀,为何平常的一起自杀事件,就让市政府产生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害怕”?媒体记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采访高莺莺事件时,曾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和车辆跟踪盯梢,这又如何解释?诸如此类的疑问,这份调查结果都未能给出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