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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 政府称经得起再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14 青年周末
网民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政府称经得起再调查

新浪的网友跟帖数量早已经突破10万大关,调查结果公布后,网友再次掀起评论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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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政府称经得起再调查

8月18日,武汉。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调查结果打碎了所有民间的猜测


网民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政府称经得起再调查

资料图片:高莺莺(图片来源:沈阳今报)


  官方:我们经得起复查

  媒体:我们只是报道了百姓的疑问

  ◎文/本报记者 蒋文娟

  -官方调查结果震惊网民

  -95%以上的网民不相信政府调查结果

  -网民质疑是否有道理

  -“铁案”是否经得起再调查

  8月18日,湖北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通报称,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系伪造。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高莺莺死亡事件”,就这样再次“盖棺”。报道称,由襄樊市委、市政府组成的案件复查专案组是本着“重新复查、办成铁案”的原则,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全面复查的。

  此案焦点在于:警方以自杀结案,而民间始终坚信高莺莺被强暴谋杀,并认为与原任中共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腐败串案有关。而此次新闻发布会打碎了所有民间的猜测。

  8月18日上午,新闻发布会一经宣布,立即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大门户网站和社区论坛中,针对这一新闻的议论纷纭,网友跟帖累计达十多万条。其中95%的评论,均对这个复查结论表示强烈质疑。

  与此同时,高天虎的二弟高天成也表示,高家人不承认此次的复查结论,他们保留申诉的权利。

  网民不相信调查结论

  “能不能让我们知道真相?能不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这是几天来在各大网站数万条针对此事的发帖中,网友们问得最多的问题。针对官方的调查结果,网友们又列出新的疑问:检测的究竟是高莺莺的体液还是高天虎的精液?因为孩子是父母所生当然带有父母的遗传基因。如果精液确系高天虎的,那高天虎为什么笨到非要把留有自己精斑的内裤吵着给警方做证据呢?此案为什么不在异地调查、审理?

  ◎网友 IP地址:58.60.152.

  公安部有关专家——几名专家?是在职的还是退休的?是公安部委派去的还是个人行为?是谁定的专家名单?专家的那页有签字的意见敢公布吗?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物证、进行检验”——这似乎是支持复查组结论最“铁”的证据了, 但这份如此“铁”的证据没有见人。“经公安部鉴定”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完全是两回事,委托鉴定和公安部指派鉴定不同。如果仅仅是委托鉴定,其法律地位并不高。而且如果其中最关键环节证据来源是送样,即便是公开和透明,法律地位也不高,其中的可操作性太多了。

  “公安部专家在宝石宾馆做了三次坠落实验……”不知道这个“专家”想证明什么,与本案有多大关系,“活人”与“死人”坠落的时候情况不同,模特与死人的坠落也可能不同。关键的问题,这名专家如果确信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他就应该公开试验报告和细节——甚至应该试验时就向媒体公开。

  ◎网友 IP地址:219.133.206.

  在医学上,父亲的DNA会有50%的序列与孩子相同,他女儿的X染色体就有他的一半。女儿的下体分泌物当然能检出与父亲DNA相同的序列呀,因为除了犯罪分子的精液还有女儿的血液和分泌物,在检测时我们应该检测的是精子的DNA,要排除死者血液和分泌物。我们不能因为高的内裤上有和父亲相同的DNA就说是伪造的,如果那样的话,好多孩子的下体分泌物都能检出和母亲父亲相同的DNA。

  ◎网友 IP地址:220.187.2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97]9号)对《刑法》第305条规定的犯罪确定了罪名:伪证罪。

  3.由上可知,第305条“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该法条排除了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定罪处罚,且特别要求是“在刑事诉讼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对“诬告陷害”的行为定罪。

  5.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照复查组所公布的“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刑法》并未对“诬告陷害”的行为定罪,高天虎怎么就因“诬告陷害”而“涉嫌构成犯罪”了? ②“伪证罪”的主体应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就算高天虎在女儿的内裤上作了假,依《刑法》,他还没提出刑事诉讼,并非“在刑事诉讼中”,怎么就“涉嫌构成犯罪”了? ③就算高天虎提出了刑事诉讼,他只能是原告,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中的任何一类,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怎么就“涉嫌构成犯罪”了?

  ◎网友 IP地址:219.156.217.

  调查说“高莺莺之父高天虎,1983年因无故殴打他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单说高莺莺好了,说什么高天虎几年前被判过刑的事呢?和本案有关系吗?为什么总习惯将历史拿来说事?

  官方调查结论引发的各执一词

  高家人:

  我们不承认复查结果

  今年7月23日,高天虎和陈学荣夫妇因涉嫌伪证罪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高家代理律师岳建州律师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对于高天虎涉嫌伪证罪一案,“襄樊市公安部门的一些做法违反程序。”

  岳建州说,“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襄樊市公安局7月23日刑拘高天虎和陈学荣 ,却到26日才将通知书送到家属处。”

  《南方都市报》报道,8月9日上午,岳建州律师会见了高莺莺之父高天虎。高天虎对涉嫌伪证罪表示不能接受,他明确告诉律师,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他的。

  8月22日,记者联系到高天虎的二弟高天成。他告诉记者,高天虎夫妇仍在看守所羁押。

  记者:18日调查结果出来了,你们作为家属相信吗?

  高天成:我们全家绝对不相信,绝对不承认。

  记者:调查结果称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的你们有没有异议?

  高天成:那是他们警方伪造的。我们保留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申诉的权利。老百姓应该有说话的权利……拘留了我哥嫂后,他们搜走了家里的照片和哥嫂保存下来的证据,并且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写下清单。

  记者:他们怎么进去的?

  高天成:他们把门撬开的。哥嫂在外四年了,没有拿家里的钥匙,钥匙在我这里。门被撬了两次。

  记者:您对您刚才说出的这些话负责任吗?

  高天成:我负责任。

  襄樊市政府:我们经得起再调查

  8月21日,记者与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杨主任通了三次电话。

  听明记者来电的意图,杨主任说:“汉江传媒网上有一个《“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基本情况都在里边。”(记者后了解到,汉江传媒网是由襄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的襄樊市惟一具有在网上对外发布新闻资格的门户网站。)

  记者:但这两天评论和网友的质疑还是很多,为什么最后的结果已经公布了,网友还有这么多质疑的声音呢?你们怎么看待网上的评论?

  杨:那是因为网友没有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稿子里写得不详细,如果他们看到我们全面的解释就清楚了。另外也不排除恶意炒作,政府部门在网上处于弱势地位,网民爱拿这个事说事。

  记者:您觉得这种情况还需要再开发布会做更详细的解释吗?

  杨:说清楚了,都说清楚了。

  记者:说清楚了,但是可能像您说的并没有传达到公众的耳朵里,并不能说服大家。

  杨:他们没有认真看,我们的网上有一个“事实真相”,里面都解释了,如果他们看了以后一分析就知道了。

  杨主任一再要求记者也去看汉江传媒网的“事实真相”,并挂断了电话。

  记者再次拨打过去,杨说:“情况我们都公布了。你还可以问一下襄樊市公安局,有些调查情况他们比较清楚。”这次,杨又要求记者去询问市公安局。

  记者:我看了咱们回答的一些问题,还是有读者或者网友针对政府回答的问题又提出了疑问,我是想再替网友和读者问问。比如坠楼的时候怎么就可以把纽扣摔错位,腰带就找不着了呢?

  杨:纽扣错位你看到照片了吗?

  杨主任仍然让记者找市公安局的董煜华处长。

  记者:还有人认为确定高莺莺自杀的证据不足,她到底是因为什么自杀的,这个有查清吗?主要是这件事情网友的质疑太多了,包括各个主流媒体的评论……

  杨主任再次挂机。

  8月21日下午,记者又一次拨通了杨主任的电话:这个调查结果您可不可以拍着胸脯说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杨:肯定没有问题。是公安部直接参与指导的。

  记者:以后再复查的话这个结果也是没问题的吧?你们怕不怕再复查?

  杨:没问题。这个事是谁都不敢马虎的。

  8月21日-22日记者先后10次给参加此次调查的襄樊市公安局董煜华处长打电话,均被告知不在办公室,记者说明采访意图并留下联系方式,截至发稿时,仍没有听到董处长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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