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遭暴力殴打 民警称违法事实无法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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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9:27 国际在线 | |||||||||
法医鉴定轻微伤 派出所决定“不予处理” 施暴打伤记者案变成了悬案? 8月21日中午1点左右,本报记者在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北路“荣晨”制衣厂内进行正当采访时,遭到厂方两名主要负责人的暴力殴打,致使一名记者面部受伤。
此事披露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不少读者纷纷打电话,对在事件中受伤的记者表示慰问,并对此事的处理表示关切。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事发10天过去了,施暴者依然未受到任何处理! 一纸决定书 施暴者“违法事实”无法证明 8月28日上午,在事件中受伤的记者终于等来了一纸决定书:对“荣晨”制衣厂老板丁峰打伤记者“不予处理”。记者看到,该份决定书注明的时间是2006年8月25日,其中内容是:“经审查认为,无足够证据证明丁峰(‘荣晨’老板)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处理。” 法医鉴定 暴力殴打已构成轻微伤 8月29日上午,在本报编委办负责人和一名律师的陪同下,受伤记者来到江北公安分局甬江派出所,询问此案的结果。 在甬江派出所,记者看到了一份由法医对受伤记者的伤势进行鉴定后,所出具的一份“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书上的检验结论是:“据损伤情况并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其损伤尚不构成轻伤,认为已构成轻微伤。” 对于事件中记者的情况,办案警员说,经过调查,记者在事件中的确受伤。而且事发当天,警方也对“荣晨”负责人进行了传唤,对方在查看后也承认记者在事件中受伤。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