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遭暴力殴打 民警称违法事实无法证明(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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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9:27 国际在线 | |||||||||
对话实录 “违法事实”如何无法证明 记者受伤是事实,而在“不予处理决定书”中,甬江派出所“经审查认为,无足够证据证明丁峰有违法事实”。那么,甬江派出所又是如何判断“荣晨”老板违法事实无法证
记者:8月21日,现代金报两位记者在荣晨制衣厂采访过程中,发生一名记者被打一事。记者随即报警,甬江派出所闻迅出警。有关部门为记者验伤。昨天,记者同时收到轻微伤的验伤报告和《不予处理决定书》,意味着记者在正常行使采访职责时受伤是事实,但派出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厂主丁峰有违法事实。我们想了解一下,进荣晨制衣厂前记者身体完好,而离开时脸部有伤,那么,伤从何来? 办案警员:记者受伤是事实,这一点我们认同的。但伤是否殴打造成的,我们要依据现场旁证。现场有7个人,两名金报记者、新闻报料人(被程某刺伤的“荣晨”制衣厂员工鲁敬平)等3人说一名记者被打;而厂主丁峰夫妇及两名客户称没有打。厂主也承认当时记者受伤,是阻止记者拍照,有可能把记者的脸部擦到了。如果这个动作不是故意的,殴打就不成立。因为,殴打行为要带故意性质。比如,此时我不让你记录,抢你手中的笔,把你的手划伤了,就不是殴打,因为主观意图不是打你。 记者:你认为出拳打才是殴打? 办案警员:我们找老板对他说,无论你是否故意殴打过记者,但你阻拦记者拍照造成对方受伤,至少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警方来说,打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我们没有充分证据。比如,我们明知有的东西是偷来的,但他说是路边捡来,或者是买来的,我们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是偷来的。对记者的采访权我们是维护的,类似的事在辖区也有过……但是法律上的认定和事实是两回事。如果打人的事实成立,我们肯定是要严肃处理。 …… 记者:现场厂主夫妇、工厂的两个客户,这4个人说没有打人。受伤记者、另一名记者,还有一个既是工厂员工、也是新闻的报料人证实打人了。4个人证明没打,3个人证明打了。那么,你们怎么判断丁峰没有违法事实?四比三的证言是否就是”不予处理“的依据? 办案警员:我们采信的证据是与当事双方无关的第三方。我们不可能只相信你们而不相信他们,或者只相信他们而不相信你们。 记者:受伤记者本人证言从法律上是可以采信的,同行记者、厂主丁峰的妻子的证言应该是可信度低甚至不可信的,与荣晨制衣厂有经济往来的两个客户的证言是否可信?还有一个与报社没有关系的制衣厂员工的鲁敬平,也是新闻报料人的证言是否可信?这7个人中,你们采取了哪些人的证言? 办案警员:主要采信了两个客户和报料人的证言。 记者:你是否认为两个客户的证言比鲁敬平的证言更可信?他们与厂方是有经济往来的。 办案警员:不能说与厂方有经济往来就是有联系,这样说的话,报料人与报社也是有联系的。 记者:是否两名客户的证词在起着主导作用? 办案警员:是的。 记者:你认为这两个与工厂有经济往来的客户的证言是公平、可信的? 办案警员:我没有这样认为。真正与当事人双方没有关系的第三方在现场是没有的。 记者:最后我们想了解一下,你们这个决定书是怎么得出一个结论: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丁峰有违法事实?那么至少有一点,记者的伤是事实,受伤记者的口述是事实,报料人目击也是事实。 办案警员:受伤这个事实,公安机关没有否认过,包括厂方也没有否认过。现在材料和依据我们都做了,对于记者的事我们是很慎重的! 记者:这个我们是相信执法机关的。 办案警员:是否一定证实发生殴打?现在材料上所反映上来的(证据)是不够的。 记者:一方面今天我们是代表报社,来进行沟通,另外一方面我们今天的行为也是一种采访行为!事件的进展我们想尽快得到回复。 读者说法 不处理将是社会的遗憾 连日来,不少读者拨打本报热线,对“荣晨”制衣厂老板的行为予以谴责。还有不少读者对本报勇于调查和披露的做法表示赞赏,他们认为,舆论监督是我国现行社会多种监督形式的一种,暴力抗拒舆论监督,充分暴露了施暴者不可告人的一面;越是这样,越是需要新闻工作者去揭露、去监督。市民刘先生认为,类似的暴力事件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将是社会的遗憾! 来源:现代金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