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成昆铁路“4.25”重大破坏交通设施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6:1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9月12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刘顶华 辛宁)成昆铁路“4、25”重大破坏交通设施施、盗窃一案,西昌铁路运输法院9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的日木干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阿西拉坡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海瓦苦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吉克尔洛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4月24日,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吉多阿且(在逃)、吉多木呷(在逃)商量到成昆线沙马拉达火车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并电话邀约被告人马海瓦苦等人到约定地点接货,马海瓦苦等人表示同意去。次日(4月25日)凌晨0:30分许,当25431次货物列车在沙马拉达站三道停会时,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和吉多木呷、吉多阿且爬上一盖车顶,破封后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钻进车厢,当列车运行到沙马拉达至瓦祖间永红3号隧道处时掀盗棉布2捆(价值6680余元),在永红5号隧道处掀盗棉布6捆(价值20050余元)。其中在永红5号隧道内掀下的布匹,因撞击隧道壁后散落开,垫于轨道上,导致该次列车机后第26位—40位脱轨倾覆,中断行车16小时59分,造成铁路直接经济损失140.75万元、间接损失203.8万元。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当晚按约到指定接货地点,因未接到的日木干的电话而未接到货物。

  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的日木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告人马海瓦苦属于盗窃预备、被告人吉克尔洛属于盗窃未遂等辩护意见,公诉人根据法律、证据事实,有理有据的给与了一一答辨,得到法院的确认,全部采取了起诉书的指控,作出了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