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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使用含毒杀虫剂 隔壁母子一天之内中毒殒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8:41 国际在线

  一天之内母子相继神秘死亡

  明明是隔壁粮库毒药杀虫所致,可死者体内为何没有毒药成分?原来,这种毒药能杀人于无形之中!

  近日,在南通海安发生一起离奇的案件,粮油公司在粮库使用含毒化学药品杀虫,
住在隔壁的母子俩相继死亡。

  公安机关侦查认为被害人死亡与隔壁粮库使用化学药品存在因果关系;粮油公司则认为毫无过错。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粮油公司从事危险作业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江苏海安县东东粮油公司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亲属33万元。

  一天之内母子殒命

  2005年10月28日上午9点37分,海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县人民医院出现原因不明的死亡事件。死者是一个30岁上下的女性,名叫王兰凤。医生的初步诊断是中毒。而死者的儿子王顺亮也于当日早晨5点多的时候,在墩头卫生院死亡,两人的死亡症状基本相似。

  死者王兰凤是海安县墩头镇的农民。丈夫王荣常年在外地打工,她自己带着儿子就住在墩头镇。王兰凤在超市上班,11岁的儿子王顺亮就在镇里的小学上学。

  检验结果否定了死者食物中毒的可能。就在这个时候,死者王兰凤的丈夫王荣来到刑警大队,提出了一个新的怀疑对象。他说,他们住的地方,是租了一个粮站的房子。与他家一墙之隔的地方,就是粮站存放粮食的仓库。他听说粮站最近进行了熏蒸杀虫,他认为可能是那杀虫的药物,毒死了他的妻子和儿子。

  警察闻讯后立刻来到粮库了解情况。果然,一位名叫汤仲甫的老师傅告诉警察,他们确实做过熏蒸杀虫,时间就在王家母子发病的头一天下午,位置也就在王家的隔壁。而警方在仓库粮堆上找到的熏蒸化学药物上,也发现了“本品吸潮放出的磷化氢气体剧毒,应避免吸入”的字样。

  死者体内查不出毒药成分

  2005年12月30日,王荣来到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了东东粮油公司,要求他们赔偿自己33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王荣手里有了海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做出的一份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的结论是:王兰凤母子的死亡,磷化氢中毒的可能性较大。而经勘查,死者租住当地粮站二层楼一间,隔壁是海安县东东粮油公司仓库。刑警大队法医认为,磷化氢这种物质一旦进入人体之后,就会转化成人体正常的组成部分,所以它是查不出来的,可以说是能够杀人于无形之中。经过仔细调查,警察最后做出了磷化氢中毒较大的结论。拿到这个调查报告,王荣便理直气壮地把东东公司告上了法庭。可这么一来东东公司不干了。眼下很多事情都没搞清楚,为什么王荣自己没有中毒?这仓库里面的气体到底是怎么跑到王家去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就连全国最权威的法医鉴定机构,也没有在死者的体内查出磷化氢来。在这种只有可能性结论却没有定论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今年2月18日、3月15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诉称,被告粮油公司两次为存放在粮库中的小麦使用磷化铝熏蒸杀虫,未告知居住在一墙之隔的原告家属,且墙壁上有裂缝。磷化铝氧化后,向外释放出有剧毒的磷化氢气体通过空气向外传播,致原告妻子、儿子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被告应赔偿原告死亡所引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33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亲属的住房与其仓库之间的墙体厚实且部分共用,并无裂缝现象;粮油公司对粮库小麦熏蒸杀虫是按操作规程进行,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磷化铝所致;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15日开庭,负责本案的三名法医向法院提供了书面意见: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合调查情况,应当符合磷化铝熏蒸剂吸入中毒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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