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迷药”卡被盗 银行商家不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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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1:2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郭京霞)自称被人用“迷药”控制,偷走银行卡和密码,导致自己24万元巨款被划走,储户刘女士以失职为由,将工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北京兴百轩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刘女士称,2004年12月31日17时左右,她被两名男子用“迷药”控制,
她认为,兴百轩公司的POS机操作人员,未尽到认真核对签名笔迹的义务。而工行及银联北京分公司,未能履行对兴百轩公司POS机操作人员进行的培训义务,且工行在案发后,没及时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消费信息。刘女士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中院认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刷卡消费需核对持卡人签名的相关规定,商户对持卡人签名应具一定审核义务,但对签名笔迹未作特别要求。对商户而言,没有能力及条件甄别持卡人签名的真伪;此案中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所持信用卡、密码真实,符合操作程序。至于逃避监管问题,及刘女士同时要求工商银行、银联北京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