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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付“错”人教师讨钱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1:21 重庆晚报

  本报讯受装饰公司之托,为某项目搞装修设计,装饰公司却将15.5万元设计费付“错”了人。日前,四川美术学院教师方某将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门公司)告上法庭,九龙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院教师只收回设计费2.5万余元。

  2003年5月,原告方某与天门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合同,对位于华宇广场的一处跃层进行装饰设计,方某任该项目总设计师,初定设计费22.5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预付7万
元。方某诉称,直至工程竣工,对方仍未将剩下的15.5万元付清,多次催要未果。但天门公司却辩称,并非没支付尾款,只是收款者另有其人,那就是在装饰设计合同上签字的第三人邓某。

  方某认为,邓某只是他雇请的工作人员,他曾以工资形式支付给邓某1万元,二人并非合伙关系。而天门公司却把邓某当作了共同承揽人之一,尾款12.95万元给了邓某。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设计合同上载明“乙方仅方某一人”,且邓某在方某处领取了工资,确认本案的原被告才是合同当事人,邓某只是原告方某的代表人。邓某受方某委派出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并实际履行相关义务,且方某并未告知被告“邓某不具备收取设计费的权利”,邓某收取设计费已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向邓某支付尾款即视为向方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只需依约补足尚欠的2.55万元设计费。

  律师说法

  被代理人损失可追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冯乔兵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实际是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装饰公司出于合理信任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没有代理权的第三人,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可另行起诉向第三人追偿。

  (记者 陈亮)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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