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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幼女躲脱刑罚没躲脱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1:23 重庆晚报

  过去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一律以强奸罪论处,但按照今年初出台的司法解释,侵犯4岁幼女的少年王东,“躲脱”担负刑事责任。昨日记者获悉,近日开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王东的父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侵犯幼女未批捕

  15岁的王东,开县白泉乡人,在当地学校念初中。2月4日下午,他和邻居家4岁的妞妞在家看电视。在家长不在场的情况下,他对妞妞实施了性侵犯。

  妞妞哭着回了家,家人当即找王东及其家人了解情况。次日下午,妞妞被带到卫生院检查、治疗。同月6日下午,妞妞的家长报案。公安机关以王东涉嫌强奸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东未满16周岁,且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决定不予批捕。

  6月中旬,妞妞的家长以妞妞作原告,将王东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5万元。

  民事赔偿两万元

  8月初,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原被告双方对王东实施性侵犯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分歧很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身心健康权利应受到特殊的保护。王东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侵犯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权利,对原告今后的恋爱、婚姻带来不利的影响。

  法院认为,因王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民事责任应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依法保护受害人

  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一处负责人认为,根据今年1月23日施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王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要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本案中的妞妞,只能通过民事的途径。

  该负责人还称,也许人们会认为法律规定有些不合理,但是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把握好度,不会偏袒性侵犯者。(所涉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记者 张勇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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