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离职营销员不用承担100万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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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5: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老东家以违反保密协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起诉离职营销员郭先生,索赔100万元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郭违约,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本报曾作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定郭先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000年,郭先生和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灵电气)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5月开始,公司一直没发放工资。12月,他离开公司后和几个朋友在广州开了一家电气公司。2005年8月,他的公司在哈尔滨投标,投中一个变频器装置采购项目。佳灵电气认为他违反合同,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00万元违约金,支付6万余元赔偿金。 法院二审后认为,佳灵电气拖欠郭8个月的工资。郭先生在这种情况离开公司,事实上单方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佳灵电气没有在法律规定的60天内提请劳动仲裁,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再追究郭的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双方签订保密合同,公司应当给付郭保密工资和竞业禁止补偿费,但佳灵电气未证明支付过这笔费用。按照规定,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郭先生不应承担赔偿100万违约金和支付6万余元赔偿金的责任。 记者 赵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