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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骨折校医院误诊3次 大学毕业生状告母校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6:23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秦璇 通讯员龚明 报道:2002年9月20日下午6时许,大二学生小胡在操场踢球摔伤了腿。次日去就诊时,校医院医生得知他是踢球抬腿过高而摔伤,便给他开了消炎药和伤湿止痛药膏,让他回去休息。

  转眼到了10月7日,由于伤情不见好转,小胡又去校医院,医生诊治认为其系肌肉拉伤,并开了关节止痛膏,让他继续休息。可到了10月中旬,腿还没见好,小胡再次来到校医
院,医生这次让其到理疗科进行物理理疗,并为原告开了一盒三七片。

  11月10日,小胡眼看不行,到武汉市第一医院一检查竟傻了眼,诊断结果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他随后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同济医院求诊,诊断结果均如此。为此,小胡只得住院,并接受手术,学校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3年多过去了,如今,小胡需做手术将内固定取出,预计费用需5000元。今年3月到6月,小胡找学校及校医院相关负责人要求支付其后期治疗费,但校方称其已毕业,不在公费医疗范围。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小胡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将母校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后期治疗费500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校方辩称,原告并没有拿出在校医院看病的收费票据,也无其他能够证明他与校医院间存在医患关系的书证、物证,同时也不能指认当时为其看病的医生,故原、被告间不存在医患关系。原告虽就其到校医院看病出示了证人证言,但此两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原告在校期间,校方虽为其代付医疗费,但并不能以此推断双方间存在医患关系。但校方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小胡受伤后多次到校医院就诊,由于校医院医生未为其做必要的医疗检查;简单地认为原告腿伤系肌肉拉伤,致使其左股骨骨折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因此,胡的损害结果与校医院未及时确诊及未能进行有效的治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后期治疗费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校医院之间未形成医患关系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昨悉,洪山区法院近日判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小胡后期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共计53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据悉,学校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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