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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速与警方联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7:36 潇湘晨报

  本报讯本报9月12日《我们该如何要回自己的车》一文,对江浙一带上百名车主的私家车落入租赁陷阱一事进行了调查报道。报道刊发后,引起了省公安厅的高度关注。目前,该案仍处于侦破阶段,长沙市公安局特向市民发布通告(本报今日C3版)。

  通告称:凡是从“湖南福莱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万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鸿运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或彭昶(又名周泳晟)、彭铁钢兄弟及其同伙处租赁
使用挂“沪”“苏”等牌号车辆的当事人,务必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大)队登记备案并说明情况,并负责保管好租赁车辆,不得私自买卖、转让和恶意拆卸损毁车辆,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查扣车辆并追究刑事责任。凡是从“湖南福莱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万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鸿运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或彭昶(又名周泳晟)、彭铁钢兄弟及其同伙处借用挂“沪”“苏”等牌号车辆的当事人,务必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将借用车辆送交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说明情况,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该如何要回自己的车》后续)刘志喻 任晓杜 谭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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