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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下迷药信用卡盗刷24万元 银行商家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9:10 国际在线

  刘女士在被人用“迷药”控制后,其持有的工商行灵通卡和密码被窃走,致使其24万元的巨款被刷走。刘女士认为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兴百轩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银联北京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近日,一中院经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目前下迷药的人已被抓获。

  2004年12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刘女士被两名男子用“迷药”控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窃走工商银行灵通卡及密码。刘女士事后挂失并报警得知,两男子使用其灵通卡通过银联北京分公司设置在兴百轩公司的POS机,采取刷卡消费的形式,分两次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4800元的足金金条,并在支付小票上签有刘女士的名字。

  刘女士认为,该男子的签名笔迹明显表明不是此灵通卡的真正的持卡人,但兴百轩公司的POS机操作人员,未能尽到严格审查、认真核对签名笔迹的义务。工商银行及银联北京分公司未能履行对兴百轩公司POS机操作人员进行的培训义务,且工商银行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消费信息,使警方错过了获得录像资料的机会而无法破案。工商银行与银联北京分公司也侵犯了其财产权利。故要求三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44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商户对持卡人签名应具一定审核义务,但对签名笔迹未作特别要求。商户也无能力及条件甄别持卡人签名之真伪,同时,考虑银行卡具有的货币电子化特有的交易特点,磁卡与磁卡密码共同形成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持卡人身份的认证手段,本案中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所持信用卡密码真实,符合操作程序。因此驳回其诉讼。

  来源: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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