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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起“精神赔偿”喊了也白喊维权意识存误区赔偿额度成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0:00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潘小娟报道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维护自己经济权益的同时开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但法律界人士表示这其中有误区。昨从市消委会了解到,今年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投诉已高达近30起,但至今没有一名消费者的要求得到消委会的支持。

  市消委会负责人列举了几个构不成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

  有市民反映,装修过程中由于工程和材料质量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影响了儿子的婚礼,于是消费者向装潢公司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还有市民购买超市食品,回家食用时被食品中混入的石子磕掉了半颗门牙,超市方面赔偿了修补门牙的费用,消费者则又向超市提出了精神损失赔偿。该负责人表示,以上两起投诉中,虽然消费者在精神上确实受到一定影响,但程度还没达到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此消委会并没支持赔偿要求。

  司法界权威人士介绍,有些受害者进了误区,以为索赔的内容多一点,胜诉的可能就大一点,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构成伤残;消费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这三种情况下,才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当然,无锡有消费者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并得到消委会支持、最终通过调解顺利拿到赔偿金的例子。一市民在超市购物后,正要出门却被保安拦了下来,原来保安怀疑他购买的其中一样商品没付钱,并翻看了消费者的购物袋。消费者觉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向超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最后,在消委会调解下,超市支付了消费者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至今我省尚未出台规定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额度,这让消委会的“老娘舅”们很为难。目前,他们的参照依据是上海、浙江的相关标准: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根据情节和损害后果给予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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