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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员转诊外地费用有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0:00 江南晚报

  本报讯家住金海里小区的郑女士反映,其丈夫患病久治不愈。广州有家医院治疗此病有专长,丈夫想去求医,但不知市医疗保险机构是否能报销这趟医药费。近日多方打听,都没得到准确答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有关人士介绍,转往外地的医院原则上仅限本省和上海市的省(市)级医院或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队医院限于上海的上海医院、长征医院和南京
军区总医院。参保人员只有在无锡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医治,必须转到外地诊治时就能提出转诊要求。具体方法是,在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审批表》,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有院内或院外会诊意见,经医院审批同意,报市卫生局审核。然后持《转诊审批表》、《医疗保险病历证》及IC卡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办理转诊手续。个人先用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转诊审批表》,并携带IC卡、住院结算单、有效票据、医疗费支出明细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转外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无锡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1.5倍,转外地住院治疗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规定给予报销。(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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