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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终结“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1:11 温州都市报

  前不久,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近三年来已点评过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开展“回头看”活动,要求有关商家在9月5日以前自查自纠。然而,截至昨日,市消委只接到为数不多的商家反馈整改情况。在这些问题较多又拒不整改的商家,消费者遭遇到“霸王条款”该怎么办?法律界怎么认为?连日来,记者为此走访了相关的部门和人士。

  商家有“最终解释权”吗

  9月14日下午,记者途经市区飞霞北路时,收到一份某超市的广告邮报,封面写着“迎中秋低价出击”等诱人字眼,封底则标注“本公司保留此活动最终解释权”等字样。

  在市消委公布的九大行业共50条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促销活动的规则,被列为商业领域第一条“霸王条款”,属于这次“回头看”自查自纠内容之一。

  该超市温州江滨店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邮报等广告宣传单都是由杭州总部统一印制的,他们只管发行,无权对此进行修改。

  商场和超市是消费者经常光顾的场所,潜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相对比较多,“最终解释权”是广大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一项“霸王条款”。如今,商家的这一声明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

  市消委副秘书长陈朝霞认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其实就是“推卸责任权”,并以此为挡箭牌,把消费者的维权请求挡回去。从目前的整改情况来看,市区除个别商场、超市依然我行我素外,整体效果较好。

  据悉,国家商务部等五部门日前已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中,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看来,商家的这条“行业惯例”离终结的日子将为期不远了。

  “温柔陷阱”趋向隐蔽

  日前,市民林女士到市区黎明路购买了一台名牌电冰箱,商家出具的权益保障条款上声明:“持本商品购物发票,购物后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15天内可无理由换货。”谁知一个星期后,冰箱就出现了制冷失灵的现象。林女士提出要换货,但商家表示要先做质量鉴定,并声明享受退货保障的商品,要消费者自理运费。

  第二天,林女士打算抽空去商场进行交涉,没想到冰箱突然又正常运行了,她感到很困惑。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后,她却意外地发现上面赫然写着“享受退货保障的商品,务必外观完好,包装、附件齐全,未经施工安装及使用。”林女士最终还是打了退堂鼓:“冰箱的外包装都扔掉了,而且已经使用了一个多星期,商家能答应换货吗?”

  去商场购买家电时,像林女士这样遭遇“霸王条款”的市民相信还有不少,他们虽然对商家感到很不满意,但最终往往自认倒霉。

  “从总体上来讲,对于消委已点评过的霸王条款,目前市区一些家电大商场已经很少见了,但却出现了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而且内容更为隐蔽。”据市家用电器协会秘书长董翻身透露,我市个别大卖场对家电“三包”服务的承诺,目前已升级到30天乃至3个月无条件退货,但附加条件相当苛刻,即必须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方可退货。“这等于是给消费者设置了一个陷阱,什么叫不影响二次销售?还不是商家说了算。”董翻身表示,这种现象他还是刚刚获悉,协会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劝阻,如果劝阻无效就要请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目前,我们协会正在明查暗访这些有损行业形象的霸王条款,但消费者也要注重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顾客执著,商家也拿你没办法,认真的顾客是不会吃亏的。”董翻身如是说。

  行业协会不能失声

  “如果遭遇了霸王条款,你会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于近日在多种场合进行了随机采访,说法各异:一种是无所谓,一种是无所畏,还有是无计可施。

  “无所谓派”的市民认为,这些“霸王条款”的存在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虽然他们也知道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总觉得为了那点东西跑来跑去,太浪费时间,不值得这样做,从而自动放弃了对“霸王商家”的责任追究。

  “无所畏派”则采取了“血战到底”的办法,当遭遇“霸王条款”时,主动找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调解无果后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计可施者”大都文化程度较低,当碰到这类事时,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为自己伸张正义,往往是找商家发了一通脾气后,最后茫然吃哑巴亏。

  据了解,“霸王条款”的表现大致分为五类: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如此五条,有人曾开过这样一个玩笑:那么多陷阱,必有一款适合您。

  今年1至8月份,市消委共接到各类投诉4802起,但真正涉及“霸王条款”的却不多。陈朝霞认为,对于这些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除了消委要加强点评和监督整改力度外,消费者也要勇于参与依法维权,各行业协会更需要加强自律。

  董翻身认为:“协会有一项维权职能,既包括维护行业的权益,又包括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行业协会要发挥独特的社会功能,组织业内企业修改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困局之解

  前不久,瓯海某鞋底厂周某终于拿到了一笔5000多元的车辆保险理赔款,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我市某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的一项规定“说了不算”,从而废除了这条“霸王条款”。

  周某曾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周某的小车与郑某驾驶的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小车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当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曾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因周某在事故中无需担责,所以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条保险条款属“霸王条款”,判令保险公司对保险者作出理赔,保险公司可向周某作出理赔后,再向事故责任人郑某追偿责任。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将免责条款提醒对方充分注意,另外,该免责条款排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周某的责任,排除了周某依据合同在法律上应获赔偿的主要权利,因而是无效的。所以,周某一旦提起诉讼,法官就可以宣告这则条款无效。

  近年来,随着保险、通讯以及住宅等市场需求热点的形成,不成熟的市场和消费心态给一些企业利用“霸王条款”谋利制造了可乘之机,消费者受到侵害不知依法维权,吃亏的肯定是自己。因此,有专家指出,如果没有法律武器作后盾,与“霸王条款”叫板往往是“剃头担子一头热”。

  “整治霸王条款,离不开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与打击力度。”董翻身认为,要铲除“霸王条款”这类社会公害,最快捷、最经济的办法,就是政府要积极发挥作用,主动干预,对于造成普遍危害的、带有行业性的问题,有关部门不能不告不理、视而不见,要主动加强监管打击力度,让“霸王条款”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这样才能真正消除这些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重要链接温州新闻网(www.66wz.com)《代表在线》将邀请嘉宾于今天下午3时与网民对话,欢迎广大读者就该话题上网参与讨论。温州新闻网同时开通民情热线88817266,如果你有建议或意见,又不方便上网的,可在今天上午8时30分至下午3时拨打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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