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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被撞获赔万元贬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1:42 重庆晚报

  本报讯借朋友的轿车上路,不想途中出车祸,尽管车已修好,外观和性能都大打折扣。大足县的李某眼看无法向朋友交差,幸好法院为他主张了1.19万元车辆贬值费。

  据了解,去年11月10日晚上8点多,李某开着从朋友处借来的马自达轿车从大足邮亭开往县城。当他开到大邮路18公里处时,与蔡某驾驶的一辆轿车相撞,两车驾驶员伤得不重,但车却严重受损。

  大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蔡某的车是从租车公司租赁的,租赁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万余元修理费。车是修好了,但外观和性能大不如前。随后,李某找到一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受伤的马自达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称:较大的事故发生致使全车多处受损,且修复效果较差;发动机怠速不平稳,且噪音较大。如果该车无交通事故情况下,市场价格6-6.5万元左右,现在只值4.3万元,贬值费为1.7万元。

  李某随后向大足县法院起诉,要求蔡某和租赁公司共同赔偿车辆贬值费1.7万元,加上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2.8万余元。租赁公司和蔡某均认为,他们不应赔偿贬值费。

  审理此案的刘大华法官称,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马自达轿车虽经修理恢复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等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该车的外观成色及技术状况来看,其维护保养较差,因此酌情主张车辆贬值费1.19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蔡某赔偿贬值费、车辆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2万余元,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合纵律师事务所徐来庆律师认为,车辆贬值费,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车辆修复后其市场价值降低,受损害人要求损害人进行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侵犯财产权的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据此,如果财产遭到侵犯恢复原状后,其市场价值与损害前相比仍有差距的,则可要求损害人赔偿损失。

  (记者 易守华)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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