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不建楼梯 判开发商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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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3: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吴羡 记者 晨迪 实习记者 吴丹) 原本兴冲冲地前去验收新房,却发现两层结构的新楼房里没有建楼梯!面对这种怪事,房主李女士气愤难当,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昨日,金牛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般建筑规范,楼房应当修建楼梯,供楼层间垂直交通使用。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楼梯由买受方自行修建时,应认定楼梯由出卖方修建。故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违约,赔偿房主李女士违约金2169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