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安全小区——物业就小区安全有话要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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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7:38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小区安全,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可一旦出了意外,物业公司是否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对此,省城一些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认为, 物业公司是服务性的企业,它与业主的关系并不等于法律合同上的保管与被保管关系,他们的职责是保卫,而不是保管。一个物业公司的人力物力资源有限,而意外又多是突发性的,即使物业公司有再多的保安,也无法完全
省城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小区楼房与相关场所、设施提供维修、养护、管理、保安等方面的服务,业主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位姓刘的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不会就小区内发生意外的赔偿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居民因个人原因家中出现意外,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小区安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除了约定一般的管理服务事项外,又特别明确约定一旦出现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等意外事件时,由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双方则可以依据具体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