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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被告人获刑两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7:44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莱阳讯租赁他人房屋及场地却拒付租赁费,有履行生效法律裁决的能力却拒不履行,屡次被司法拘留却依然执迷不悟。近日,莱阳市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迟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2003年12月,迟某与莱阳市供销合作社(下简称供销社)签订了一份供销社办公大楼及场地设施租赁合同。不久,双方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供销社便将迟某告
上法庭,要求其于2004年11月20日前给付所欠租赁费人民币3.8万元。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迟某须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欠款,逾期将视为自愿解除合同。但期限过后,被告人仅付给供销社租赁费人民币1.6万元,尚欠人民币2.2万元。至此,依照协议,双方自动解除合同。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迟某却依然以“出租人”的身份继续将房屋及场地对外出租,并擅自延长租赁户的租赁期限,隐匿收取了租金9万余元。原告供销社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迟某立即搬出其租用的房屋以及场地设施,同时承担合同解除后所占房屋的使用费人民币4.1万元。一审法院随即判决,原告供销社胜诉。但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面对终审,被告人迟某仍肆无忌惮地占用和出租部分房屋,继续向租赁户收取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并在有能力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肆意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租赁物,拒绝交付占用费。为此,法院曾先后4次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但迟某拒不悔改。

  莱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迟某对法院的判决本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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