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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去世,养女有家难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14 半岛都市报

  本报9月19日讯(记者谢军)养父去世5年后,养女却被告知养父留下的房子不是自己的,今天上午,市民陈兆梅向本报反映了此事。

  今天上午,陈兆梅告诉记者,她是1984年9月被家住胶南市灵山卫镇山子西村的养父母抱回家的。1999年,养父去世后,她搬到姑姑家住了一年,之后就到青岛打工。

  2002年清明,陈兆梅回家准备给父亲上坟时,却怎么也打不开家门了。这时,她大伯家的堂兄告诉她,这房子不是她的,不用她管。陈兆梅的养母薛淑香告诉记者,1999年她和丈夫离婚时,法官把房子和女儿都判给了丈夫,当时房契上写的是前夫的名字,户口本上是女儿的名字。

  但陈兆梅的伯母告诉记者,房子之所以没有给陈兆梅,是他们全家人的意见。因为陈兆梅的养父患病时,陈兆梅没有拿过一分钱,就连陈兆梅的养父下葬时,也是她们出的钱。

  对此,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认为,作为养女的陈兆梅对养父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其养父去世时,陈兆梅只有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不存在对养父母进行赡养义务。他建议陈兆梅可以寻求妇联的帮助,也可以直接把房子再进行处理,转让给别人。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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