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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完善认定条件 明确审批权限 增加量化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0:09 中国环境报

  (记者刘晓星)

  本报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发布的《办法》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

  《办法》体现了以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加强效能、监督管理为重点,建立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同时,与原《办法》相比进行了较多方面的修改,除对申报条件、认定内容及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外,还充实完善了认定条件,明确了审批权限,增加了量化指标,使认定条件和标准更加规范统一。此外,《办法》突出了各部门相互配合和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监管,《办法》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和纠错制度以及对通过认定企业和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并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等内容。

  《办法》的发布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自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来,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以后,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政策,极大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为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引导和规范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加强税收管理,从1998年开始,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并相继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机组),才可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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