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新小区业主与物业又出分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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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0:31 云南日报 | |||||||||
“我交的钱,难道只是租场地的费用吗?” 业主不满:收停车费丢了车却不负责 物业委屈:不是不管,是为避免人为故意 本报热线4100000消息 小区地下停车场每月收取停车费300元,那么车主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呢?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台了一份协议书,上面明确表示:只提供车位供业主停放
业主 收了停车费丢了车却不管 李小姐是8月份搬进位于昆明市春城路上海沙龙小区的,才住了一个月就出现一个让她头疼的问题——停车费的交纳。车子每天都要进出小区好几次,而每一次进出都要交5元的停车费,极不合理,她建议物管按月算停车费,不要按次数算。 9月中旬时,新的停车费用规定出台了,随之出台的还有停车场车位(月)租用承诺书及停车场车位使用协议书,承诺书中第一条写道:使用停车场之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管理中心不负任何损伤、损毁及丢失的责任(建议车主购买相关车辆保险以确保车辆安全),而在协议书的第五款第8条也赫然写道:“甲方(上海沙龙)只提供车位供乙方(业主)停放车辆使用,不承担车辆的保管和保险责任,乙方应自行为上述车位停放的车辆投保,如乙方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物业公司既然收了停车费,自然就形成了保管关系。车子丢了或者损坏理应赔偿。”李小姐激动地说:“条约实在太不合理了,有几条多少有些霸王条约的味道。” 对于物管只收停车费,却不负责任的做法,大部分小区业主都表示难以接受:“假如亲戚朋友的车停在这里丢了,物管却说‘我们只负责替你管理,你朋友的车子丢了我们不管’,这是多让人心寒的事啊!” 物业 是为了避免人为的故意行为 负责管理该小区的云南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沙龙)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邓伟称,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只包含场地管理费和清洁费。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破坏,故意把车子弄坏,找物管赔。因此,如果车辆有损坏或丢失,车主应去找保险公司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判定责任归属问题。邓伟说:“我们不是不承担责任,只是为了避免一些人为的故意行为。当然,如果小区停车场里的车子出现意外损坏,我们还是会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的。” 目前国家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物业主管疏导车辆,维护停车秩序,缺乏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也是造成上海沙龙小区业主们困扰的原因之一。 而要避免此次纠纷,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锡峰的建议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在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时,应在合同上明确物业公司应负义务。 杨 茹(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