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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促销员打伤顾客 构成犯罪还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0:47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虹)女促销员在促销过程中与顾客发生争执,将顾客打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被判令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4300余元。

  被告人康某今年20岁,是某化妆品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促销员。今年1月19日14时许,她在河西区大沽南路易初莲花超市门前进行促销活动时,因赠品等促销问题与向她询问的女
子张某发生争执,继而与其厮打起来。 厮打中,康某将对方的腰部打伤,致其腰椎损伤,腰部横突骨折。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在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康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受伤顾客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康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经历两审之后,市二中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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