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法定利息不保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0:47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朋友之间借贷,约定借款月息为3%,而银行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仅为5.58%。在双方因借钱不还而对簿公堂时,法院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一审对该笔借款超出部分的利息未予保护。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王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购房及购汽车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一事属实,但双方32万元借款所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息。从原被告关系的角度,她认可双方约定的利息,但从法律的角度她不能认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定利息。被告王某同意李某的意见。 庭审中,法院经调取银行贷款利率表证实,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为5.58%,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为3%,明显过高。法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有证据证实,且被告当庭表示认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向原告所借的30万元,被告抗辩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该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不高于上述借款自出借至确定给付止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被告李某所借的2万元,亦应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利息,但应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出借至全部给付止的利息。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支付给原告;被告李某一次性偿还原告2万元,并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该款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