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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下月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1:21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四个方面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这标志着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即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制度保障。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范围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应于实施工伤保险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目前,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2%,即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文件还规定,2005年12月29日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2005年12月29日至文件下发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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