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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发生口角俩女士打人赔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1:47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李健

  本报讯哈市的陈丽和朱颖二人在公交车上被人踩了一脚,两人便大打出手,造成被打者王立八级伤残。16日,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丽和朱颖赔偿王立各项费用共计七万余元。

  2005年9月29日14时许,王立与其母亲乘坐60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动力区电机厂附近时,王立不小心踩了陈丽一脚,双方发生了口角。王立的母亲遭到二人殴打,随后二人便跳车窗逃走。王立下车后追上她们继续理论,被两人数次殴打。

  王立诉至法院后,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立伤残程度八级。经审理,动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丽、朱颖赔偿原告王立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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