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前球员卖车未过户被强制垫付车祸赔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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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02:15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一辆已经卖出,但没有办理过户的跑车,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一伤,车主是国安前球员姚健。事后,姚健被法院强制垫付死者家属17万赔偿款。日前,因伤者提起诉讼,姚健被一中院判决,再次垫付6万余元。 闯祸司机无力赔偿
2003年7月26日深夜,海淀区邮电部疗养院门口,一辆三菱跑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出租车上的乘客一死一伤。三菱跑车的驾驶者为八一乒乓球队教练张勇。 调查中警方发现,张勇驾驶的三菱跑车登记所有人为姚健。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勇与出租汽车司机李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04年6月,死者的父母将张勇、姚健及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经调解,出租公司一次性赔付了死亡补偿费10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张勇向死者家属赔偿17万余元,在张勇无力赔付时,由车主姚健承担垫付责任。 车已卖出但车主未变 在死者家属起诉的同时,车祸中受伤的乘客张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和张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需赔偿张某各项费用13万余元。因为张勇始终没有出面,出租汽车公司向张某全额支付了13万余元赔款。 随后,出租汽车公司将张勇和姚健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按责任比例,赔偿该公司6.5万余元。张勇始终没有到庭应诉,姚健则坚称自己早在2000年,就将车卖给他人,至于张勇是将车从他人处买来或者借来他不清楚,但他和车祸没有任何关系。 但经法院调查,该车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车主就是姚健。于是,一审判决张勇向出租公司赔偿6.2万余元,姚健承担垫付责任。 判决后,姚健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