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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工资低为由解除合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1:32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市民王先生与工厂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第三年以工资较低为由提出调动,请问工厂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答:《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这两个规定确定了违反劳动合同者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的赔偿责任。而王先生所说的“工资较低”的理由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王先生的提前解除合同,将给工厂的生产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或者经济损失。所以工厂有权利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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