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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如何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11:51 今晚报

  2002年10月,丁女士因体内的节育环放置已达9年,到某医院要求换节育环。经诊断,丁女士原放置的是“T”型环,医生遂换用“O”型环放入其体内,并叮嘱“如有异常随诊”。事后三个月丁女士未觉异常。又过了一段时间,丁女士开始感觉下身不适,随后渐渐伴有低温、乏力、性欲消失等症状。为此,她不得不半休半工,并拒绝与丈夫同房,夫妻陷入痛苦之中,感情失和,后多次闹离婚。今年年初,丁女士前往某中医院就诊,经X光检查后发现,“骨盆腔处可见一‘T’型及‘O’型节育环”。丁女士夫妇对此结果极为惊讶,在得知丁
女士的不良症状皆是由此引发后,夫妻二人更是气愤难当,认为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侵害,决定要讨回公道。针对丁女士夫妇如何维权的问题,法律界人士日前给出了答案。

  性权利受侵害能否诉讼解决

  对此,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郑晓云解答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只有在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性权利受侵害能否索赔,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夫妻性生活属于公民健康权的一部分,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丁女士因上述医院的过失致体内有两个节育环,从而影响了夫妻间的性生活,导致家庭矛盾,给丁女士带来极大痛苦。因此,她有权提起诉讼,向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

  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丁女士如何在诉讼中举证的问题,天津外国语学院国际经济与法学院讲师严飞行介绍说,本案属于医疗纠纷侵权案件,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这类案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到本案,丁女士只须提供证据(如化验单,医疗费收据等)证明自己在某医院就诊事实、某中医院X光检查结果、对丁女士生活造成损害之后,举证责任转移给院方,因为与医疗纠纷相关联关键证据掌握在院方,如果院方举不出证据来证明丁女士所受到损害与医疗方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医院方不存在过错,院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丈夫可否要求赔偿

  在丁女士主张性权利,向医院索赔的同时,其丈夫李先生也作为原告一并提起诉讼,他认为自己也是此次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对于他的诉求,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刘新宇、郑晓云表示,丁女士因医院过失导致性欲下降,她与丈夫李先生正常的性生活因此受到影响,李先生也是受害者。医院对丁女士性权利的侵害,也是对李先生性权利的侵害。丁女士与李先生二人的性权利是一个整体,不是独立体。所以,如果被告医院对丁女士的性权利受损作出了赔偿,不能理解为是对丁女士个人的赔偿,而是对丁李夫妻二人性权利受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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