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未按约还房贷 开发商自行处分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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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11:51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购房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银行房贷,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购房者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作为商品房进行了处分。由此,购房者和开发商双双被银行推上了被告席。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两方被告均承担责任。 2000年9月5日,银行与购房者张某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某向银行借款32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本市南开区万德庄西湖道的一套商品房,借款期限为
然而,日前银行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称被告张某自2005年4月起未能依据约定还款,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故要求判令解除《楼宇按揭贷款合同书》,由张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如张某不能还款,将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但在诉讼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银行方同意已将涉案房屋处分。作为第二被告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被告张某买房后又办理了退房协议,故公司已将房屋予以处分。第一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做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银行贷款,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未依合同还款,原告依照合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余额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张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被告张某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又作为商品房进行处分,造成原告银行方无法实现抵押权,其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银行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2.2万余元和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张某不能偿还,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上述本金、利息和罚息;驳回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