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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低额定损”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0:26 新京报

  车主赔付2350元,保险公司赔偿打折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张女士在外地发生车祸后,应赔付对方2350元。可保险公司却只赔偿1200元。上周,海淀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败诉。

  据张女士介绍,2005年,她在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了第三人责任险。今年4月1
0日,她驾车在河北省撞车,当地交警部门勘验,认定她负全责。经当地公安部门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张女士赔偿被撞车辆损失2350元。

  回到北京后,张女士向天安保险分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定被撞车辆的损失为人民币1200元。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保人应具有最大的诚信性和公正性。保险公司如果不同意之前的鉴定结果,应提供相应的反证。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所以不支持其抗辩,判其赔付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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