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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3:07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 22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0月1日起,鞍山四城区和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400元调整为500元,海城、台安、岫岩地区也根据当地情况分别提高。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原则和标准,鞍山于7月27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
方案,并报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式批复了鞍山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了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就业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职工及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多项因素。上一次鞍山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2005年5月1日,那次的调整幅度较大,鞍山四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90元调整为400元;海城市由250元调整为380元;台安、岫岩由230元调整为350元。

  此次调整是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具体调整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00元调整为500元;海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380元调整为460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350元调整为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4.5元调整为5.5元;海城市由3.8元调整为4.6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3.3元调整为4.2元。

  按规定,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对于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记者 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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