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反盗版可既往不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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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2:33 大连晚报 | |||||||||
主动反盗版可既往不咎 ■本报记者史怡 本报讯2006年底至2007年初,我市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
记者昨日从市版权局了解到,我市设定一个月的公示期,要求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 有关部门表示,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欢迎向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