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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已公证 太婆能否“变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10:41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肖利敏实习生吴雪勤楼轩)太婆病重时,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病好后,又想更改遗嘱让儿女们平分房产,却遭到女儿反对。周三,太婆致电律师连线,“已公证的遗嘱,还能改吗?”

  叶太婆今年76岁,膝下有一儿一女。名下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直出租给别人做生意。

  太婆说,儿子不孝顺不抚养她。近10年来,她一直和女儿一家住在一起。去年,太婆病重住院,都是女儿守在病床边照顾。为此,她当时留下书面遗嘱,把房子单独留给女儿。女儿还特意把遗嘱拿去公证了。

  不久叶太婆病愈出院,儿子来看她。太婆心软,觉得还是把房子平分给儿女俩为好。女儿闻讯大怒,坚决反对母亲这么做,并称,遗嘱已公证了,只要自己不交出来,母亲就没法改。

  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文毅律师表示,叶太婆有权更改自己立过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文律师提醒叶太婆,《继承法》还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叶太婆若想变更遗嘱,须另立书面遗嘱并进行公证。

  [案例选登]

  ●继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李先生:我妻子是二婚,她带来了一个3岁的儿子。请问假如我们以后有了亲生子女,这个继子是否能继承我们的财产?

  律师: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你的继子和你的亲生子女拥有同样的继承权。

  ●“无证继母”也有继承权

  齐小姐:我生父20年前和我母亲离婚,1990年开始,他和一个女人同居至今。双方没领结婚证,也没有孩子。现在我父亲去世了,留下一栋房子。他的同居女友提出要继承。请问她有资格继承吗?

  律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你父亲和他的同居女友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你父亲的同居女友和你一样有权继承你父亲留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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