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交车被打 司售人员未行阻止被判赔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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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13:17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巍 通讯员 刘刚) 身为教师的薛先生在乘公交车时因为“揭发”逃票者被打伤,但司售人员没有施与援手,并让行凶者逃脱。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以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其赔偿薛先生10万余元的损失。 薛先生起诉表示,2005年6月20日,他乘坐27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动物园站时,从后门挤上来一名年轻男子,没有交钱。
“你交钱了吗?应该从中门上车。”薛先生对那名男子说。该男子马上就恼了,对薛先生大打出手,旁边又过来一名男子,也对其拳脚相加。薛先生的眼镜被打碎,鼻子和脸被打流血。薛先生称,他打电话报了警,但司机和售票员却停车打开车门。两名男子最终逃离现场。薛先生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住院103天。 “不管是司机还是售票员,当时没有人帮我。”薛先生在法庭上表示。 公交公司答辩表示,事发时售票员发现有乘客打架,于是马上停车并拨打120 将薛先生送往医院。两名男子是将车门扒开后逃走的。公交公司将薛先生在车上的行为定义为“斗殴”,应属刑事案件,薛先生应该找打人者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交客四公司作为公路交通的运营主体,对乘坐该公司车辆的乘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薛先生所受身体伤害虽由第三人造成,但由于车辆司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公交客四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在其能够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赔偿薛先生医疗费、伤检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 867.28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