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摧残8少女获轻判 受害人未接通知错过上诉(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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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1:01 国际在线 | |||||||||
校方:此事纯属罪犯个人行为 12月26日,王俊伟被冷水滩教育局监审保办公室扣押。3天后,冷水滩公安分局将王俊伟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冷水滩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俊伟逮捕。
根据受害人反映,学校里遭到侵犯的女同学,可能不止8名。小英说,事发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时,有很多女孩子都哭过。她判断,肯定还有同学不敢站出来。 一位受害者家长质问校方:为什么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问题?该校王校长表示,正是他发现了王俊伟的恶行,并且马上报告了教育局。但王校长表示,出现这样的事情跟学校无关,不存在什么监管不严,这纯属王俊伟的个人行为。 犯罪情节并不恶劣? 2006年4月30日,这起永州校园强奸案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这份引发强烈争议的判决书写道:“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看到如此判决结果后,各方都大吃一惊。记者了解到,在当地电视台报道此案后,不少民众纷纷拨打新闻热线,表示这样处罚太轻。当地一律师表示,该案明显属于轻判。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14周岁以下幼女,应该从重处罚,如多次强奸,判刑应该在10年以上,或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罗青青称,强奸14周岁以下的幼女确应重判,但她觉得判决适度,原因是有一个女孩处女膜没有破,而且事情是一年前的事了,没有造成很大影响。 对法官的解释,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指出,强奸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只要双方发生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既遂。对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多次强奸幼女者,也要按照刑法从重处罚。 湖南省法学权威、湘潭大学教授马长生教授看完案件的判决书后也认为,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显然太轻了,因为利用师生关系奸淫学生本身就属情节非常恶劣,判处刑罚至少应该在20年以上。 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一受害者家长郭女士一口否定。她愤怒地说,王俊伟是在自己住处猥亵一名女生,因该学生极力反抗挣脱跑到教室大哭,受害的另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此事才被班上的唐老师(女)发现。唐老师马上报告了校长,校长又报告了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采取措施将王俊伟关在监审保办公室,王俊伟本人并没有投案自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