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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庭审让输赢双方口服心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0:18 重庆晚报

  本报讯索赔80万元,获赔3万元,尽管两者相差数十倍,但原告却无怨言。昨日,市一中院民三庭负责人王小林在该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采取的“对话庭审”让当事人走出知识产权官司的误区,不管输赢都心服口服。

  王小林介绍,今年1—8月,该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8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上升。除商标侵权等传统案件外,还出现认定驰名商标、网上免费下载音乐和在网上发布广告而
引发不正当竞争等新型案件。

  由于部分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在诉讼中存在误区:有的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不重视技术开发中相关资料的保存管理,一旦被侵权,又不知道及时收集证据,甚至还出现过无法证明自己就是权利人的情况;有的当事人狮子大张口,喊出天价赔偿……

  据了解,很多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原被告本身是生意合作伙伴,关系拉爆后才对簿公堂。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市一中院创新庭审模式,采用对话式庭审模式代替抗辩式庭审模式——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发挥主动性,帮助当事人沟通交流,为双方平等对话创建平台,尽量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纠纷。

  据悉,对话式庭审对化解原被告双方矛盾起到重要作用。市一中院目前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率达到60%以上,近三年来没有一起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也没有未解决的涉诉信访案件。王小林举例说,诉讼中,一家湖南的企业不仅与对方握手言和,还达成了意向性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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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教你保护知识产权

  昨日,市一中院发布了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方式,教你保护知识产权。

  天价索赔不可取

  案件回放:2004年11月,黄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摩托车减震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去年7月获得授权公告。随后,他与自己独资成立的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合同,约定两年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00万元。

  去年9月,黄先生发现成都市一家公司使用其专利,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

  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判令成都的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模具,并赔偿黄先生公司3万元经济损失。另外,1.5万余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9000余元,原告承担6000余元。

  法官点评:在审理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时,收取诉讼费是以原告请求的标的金额来计算的。诉讼费的分担应该以实际认定的责任大小为标准。在本案中,法院依法没有主张80万元的赔偿,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原告要承担一部分。

  举证不力自担责

  案件回放:魏女士是北碚区一家火锅店的老板,她想为自己的火锅店注册商标。2003年9月,她向位于渝中区的一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缴纳了两笔商标查询费。对方告之“已查询”,得知商标“查询无重复”,随后,魏女士与该所签订了《商标代理人委托书》,请其代为申请。

  去年10月,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原来,2003年1月,在她申请之前,北京一家公司已经申请了类似商标。

  无奈之下,魏女士只得花5万元,从南京一家公司买回一个商标。她认为商标事务所没有查询,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其告到市一中院,要求商标事务所退钱,同时赔偿其因此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事务所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取查询费后已实施了查询,判决其退还申请商标查询费和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费等共计2000余元。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事务所收钱后,是否进行了查询。由于查询过程是由一系列活动组成的,理应由主张已查询的一方,即商标事务所举证证明。商标事务所既然没有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记者易守华实习生任雪萍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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